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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確立涉外貼牌商標糾紛裁判標準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6-04-22 02:08:00  瀏覽:959

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存在侵權與不侵權兩種完全不同的裁判尺度。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江蘇高院通過裁判一起典型案件確立了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化解了這一難題。

上海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柴公司)在柴油機等商品上注冊了“東風”圖文組合商標,2000年,上述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印度尼西亞PT ADI公司是一家在印尼注冊成立的公司,其于1987年1月在印尼注冊“東風DONG FENG”商標,核定于柴油發(fā)動機等商品上。2013年10月1日,印尼PT ADI公司委托江蘇常佳金峰動力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佳公司)以這一商標生產(chǎn)柴油機及柴油機組件,出口后僅可以在印尼銷售。

上柴公司認為常佳公司未經(jīng)其許可,在柴油機等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常佳公司明知上柴公司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仍然接受境外委托,在被控侵權產(chǎn)品柴油機及柴油機組件上使用與上柴公司“東風”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盡到合理注意與避讓義務,侵犯了上柴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考慮到常佳公司所獲取的利潤僅僅是加工費,且被控侵權產(chǎn)品未在我國市場銷售,對上柴公司的國內市場份額未產(chǎn)生影響等因素,法院判決常佳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據(jù)二審承辦法官介紹,此案通過梳理在先判決,確立并完善了類案應當采用“必要審查注意義務+實質性損害”的裁判標準,提出對涉外貼牌加工業(yè)務糾紛的解決,特別是法律適用及司法政策的確定,不僅要以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為依據(jù),還要充分考慮推動國際貿(mào)易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倡導誠信的商標注冊氛圍,遏制惡意搶注行為,充分平衡國內商標權人、國內加工企業(yè)與境外商標權人或商標使用權人的利益。

承辦法官說,根據(jù)不同情形個案認定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更加符合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既可以保護正當?shù)纳嫱赓N牌加工國際貿(mào)易行為,又能有效防止境內外惡意搶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不誠信行為發(fā)生。

據(jù)悉,這一案件入選上海知識產(chǎn)權研究所主辦評選的“2015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chǎn)權裁判案例”。

文章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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