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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你造嗎?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8-26 14:18:00  瀏覽:3249

一、商標由什么構成

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guī)定更符合實際,也便于商標主管部門對商標注冊申請依法審查核準。

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guī)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作為構成商標的三維標志,又可稱為立體標志,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志。以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的稱為立體商標,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設計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tài)出現,這種形態(tài)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注冊和保護規(guī)定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要素也是新《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qū)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上述六類商標要素可以單獨作為商標注冊,也可以將上述這些要素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組合,但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或其組合的顏色,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若未明確提出指定顏色要求,均按黑白顏色注冊,也按黑白顏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的,則按所指定的顏色或顏色組合注冊,也按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保護。

二、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1、商標法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 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2、但下列標志,如未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3、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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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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