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招租廣告中使用了“PRADA”文字,構成商標侵權嗎?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發(fā)布時間:2016-04-21 03:46:00 瀏覽:2945
原標題:商標描述性合理使用值得探討
商標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利人以外的個人或企業(yè)等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以描述、指示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利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合理使用通常又被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與“指示性合理使用”。商標合理使用法律依據(jù)來源于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商標權利人無限制地擴張商標權利,圈占公共資源。根據(jù)商標的顯著性理論,僅為商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點是無法獲得商標注冊的,但由于商標第二含義的獲得,使得這些不能獲得商標注冊的元素成為可能。為平衡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權與公共資源之間的關系,商標合理使用制度應運而生。
描述性商標是用來描述商品的用途、大小、提供者、性質、使用者類別的商標,因為描述商品的商標不具有內(nèi)在的顯著性,一般難以獲得商標注冊或保護。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而言,描述性詞匯是有限的,如果將有限的詞匯注冊成為商標,一旦成為壟斷資源,將在無形中增加競爭者的成本。
在商標侵權認定中,判斷是否為描述性使用還是非商標性使用對案件的定性至關重要。非商標性使用與描述性合理使用都是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但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將兩者混淆誤用。非商標性使用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沒有發(fā)揮商標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都不具有識別性。非商標性使用雖沒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沒有侵犯商標專用權人的商標專用權,但不排除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其他侵權的可能性;而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完全合法的,是對商標第一含義的使用,屬于利用公共資源的范疇。
在盧森堡普拉達有限公司訴陜西東方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中,后者在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其東方國際中心房地產(chǎn)項目和推銷店鋪招租廣告中,使用了“PRADA”文字和圖案商標、“PRADA”企業(yè)字號,宣稱“全球頂級奢侈品牌進駐,引領國際奢侈生活潮流”等廣告標語。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陜西東方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為非未起到識別該公司投資的東方國際中心房產(chǎn)項目和推銷店鋪來源于普拉達有限公司的作用,不會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屬非商標性使用,未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由此可見,描述性合理使用與非商標性使用顯然不能劃等號,在描述性合理使用構成要件中,用“第一含義的使用”取代“非商標性使用”更為合理。
用他人注冊的商標詞語描述自己的商品有一個邊界問題,一旦突破合理使用的邊界范圍,則構成商標侵權。因此,并非所有的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描述性語匯用在自己的產(chǎn)品或服務上都構成描述性合理使用,而是需要從實際使用的角度來分析其是否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線。描述性合理使用必須是以使用商標的第一含義為出發(fā)點,一旦有任何形式的意圖靠近商標第二含義的行為,便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線,而意圖靠近第二含義的商標使用行為則需要相對客觀、直接的依據(jù)來加以證明。
善意的、合理的使用與惡意的、企圖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根據(jù)商標侵權理論,“混淆可能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重要條件,是商標保護的核心問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混淆可能性”理論系為判定商標侵權的關鍵性準則。而在描述性合理使用狀態(tài)下,消費者對商標“第一含義”與“第二含義”的混淆肯定是存在的,而“可能性”一詞顯然降低了侵權的門檻,因為“混淆可能”是以通常情形下不特定相關公眾的一般判斷為前提,即如果個別消費者在個別情形下發(fā)生了混淆,那么描述性的使用他人商標就構成了侵權,這顯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初衷,所以此處的“混淆可能”應當是一個混淆程度的問題,即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允許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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