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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商標異議理由書

來源:新浪司法    發(fā)布時間:2015-12-30 05:17:00  瀏覽:2237

邁克爾·喬丹

案件背景

早在2012年邁克爾·喬丹就曾在上海對喬丹體育提起訴訟,區(qū)別就是,當時是狀告喬丹體育侵犯自己姓名權(quán),這次則是針對商標是否應該撤銷而進行的訴訟。

邁克爾·喬丹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QIAO DAN”、“僑丹”等商標侵犯其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具有不良影響等理由,請求依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標未構(gòu)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予撤銷的情形,故裁定維持這些商標的注冊。

邁克爾·喬丹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先期作出了34個判決,認定邁克爾·喬丹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邁克爾·喬丹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其上訴理由依然不變。

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中國體育品牌“喬丹體育”的商標糾紛,在過去的兩年多時間內(nèi)一直持續(xù)發(fā)酵,而2015年4月13日,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請求撤銷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 DAN”系列商標爭議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將這一糾紛再度呈現(xiàn)。

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審判決書對于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邁克爾喬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爭議商標的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喬丹體育的注冊商標不會被撤銷。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宣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專家說法

我認為第3667222號“喬丹”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的規(guī)定,不能予以核準注冊。具體理由如下:

一、該商標的使用極易使消費者認為已經(jīng)得到了著名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的授權(quán),帶有欺騙性。

邁克爾·喬丹曾經(jīng)是NBA籃球明星,在世界范圍內(nèi)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姓名和形象至今仍然具有可觀的經(jīng)濟價值。喬丹作為外國人的姓氏,雖然是普通姓氏,但是按照中國人的語言習慣,對外國人的呼叫往往只用其姓氏部分,如同人們在提起華盛頓、克林頓時容易想到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和比爾·克林頓(Bill Clinton)一樣,在提起“喬丹”時,容易想到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因此,中國公眾在運動球類等商品上看到“喬丹”商標時,容易誤認為申請商標系經(jīng)籃球明星喬丹授權(quán)或者與其存在其他的聯(lián)系,從而使該商標的使用具有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二、如果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不需要支付對價而在喬丹的個人聲譽中獲利,就會損害公平的市場秩序。

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形象注冊商標需要經(jīng)過該名人的許可并支付對價,是國際通行的商業(yè)慣例。核準喬丹公司未經(jīng)籃球明星喬丹許可而申請注冊的“喬丹”商標,就是允許該公司不需要支付對價而在喬丹的個人聲譽中獲利。這樣,會使同類產(chǎn)品的其他經(jīng)營者,包括鄧亞萍本人申請注冊在第28類上的第1150244 號“鄧亞萍”商標的使用者和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 INNOVATE C.V。)經(jīng)過喬丹授權(quán)而注冊在第28類上的第7752573號“Jordan”商標的使用者等,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從而損害公平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三、如果核準喬丹公司未經(jīng)喬丹許可而申請注冊的“喬丹”商標,會對中國人和我國國家機關(guān)的形象和聲譽產(chǎn)生消極影響。

喬丹公司不但注冊了多個“喬丹”商標,還曾以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杰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Jeffrey Jordan, Marcus Jordan)注冊商標,以喬丹用過多年的球衣號碼23注冊商標,并在英文中麥克(Mike)是邁克爾(Michael)的簡稱的情況下,對麥克·喬丹改變文字順序,注冊“麥丹喬克”商標。因此,喬丹公司故意攀附喬丹個人聲譽的動機十分明顯。

如果核準喬丹公司未經(jīng)喬丹許可而申請注冊的“喬丹”商標,不僅會對中國人的尊嚴和在世界人民心中的誠信形象產(chǎn)生負面影響,也會損害我國國家機關(guān)在國內(nèi)外的聲譽和形象??傊?,這樣的“民族品牌”會對我們中華民族的品牌有明顯的不良影響。按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對于這個商標應當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上述前三個理由只要有一個成立,即應當駁回喬丹公司提出的第3667222號 “喬丹”商標注冊申請。

補充說明:商標對相關(guān)公眾的吸引力不但在于使用了該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更在于商標背后的故事。喬丹公司未經(jīng)喬丹的許可使用“喬丹”商標,可能不但不會為其帶來更多的消費者,而且會使喬丹公司失去消費者的青睞,對于喬丹公司的長遠發(fā)展并沒有好處。不核準喬丹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會促使該公司積極改正自己的錯誤、消除在品牌建設方面的負面信息,切實改善品牌形象,從而為其日后的發(fā)展掃清障礙。

文章標簽:  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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