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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也被告商標侵權

來源:www.hkfhsc.com    發(fā)布時間:2014-07-09 01:17:00  瀏覽:2765
擁有“為為網”注冊商標的上海易飾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試圖在App Store發(fā)布“為為網”軟件時,發(fā)現(xiàn)App Store已經有同名軟件存在。在向蘋果公司申請下架該同名軟件未果后,易飾嘉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了蘋果公司及該同名軟件的開發(fā)者。在這一案件中,蘋果公司的行為是否直接構成商標侵權,尚存爭議

擁有“為為網”注冊商標的上海易飾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飾嘉”)近日向上海市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以商標侵權為案由將美國蘋果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公司”)和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蘋果公司立即下架由沃商開發(fā)并發(fā)布的“為為網”APP應用程序,并和沃商共同賠償其損失1億元。

據了解,“為為網”是易飾嘉公司旗下的綜合性電子商務平臺,其原計劃于6月21日在App Store上線運行,但被蘋果公司以App Store已有同款應用而拒絕。

易飾嘉代理律師馬永健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上海市一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維權還是“打廣告”

記者查詢資料發(fā)現(xiàn),自2007年5月起,易飾嘉開始開發(fā)“為為網”,產品覆蓋食品零食、母嬰奶粉、時尚美妝、數(shù)碼家電等,于2010年7月開發(fā)完成并正式上線投入運營。

2012年11月起,易飾嘉在“為為網”PC端電子商務平臺的技術基礎上,開始開發(fā)“為為網”App移動應用程序,作為公司進入和拓展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的首要戰(zhàn)略舉措。該軟件于2014年4月開發(fā)完成。

易飾嘉方面稱,他們分別在今年4月21日、5月4日、5月22日向美國蘋果公司申請進入App Store發(fā)布該應用程序,蘋果公司卻連續(xù)3次拒絕了易飾嘉的申請,拒絕的理由是:“為為網”App版本已經存在,ID為739688712,名稱“為為網”。

易飾嘉遂委托律師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開發(fā)和發(fā)布該App移動應用程序的是沃商,而不是擁有“為為網”商標權的易飾嘉。

馬永健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發(fā)現(xiàn)此種現(xiàn)象后,易飾嘉通過網絡將異議申請遞交給蘋果公司,但蘋果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2014年6月23日易飾嘉再次以書面形式和網絡形式正式提出異議,要求蘋果公司立即履行核查義務,情況核實后在2014年6月26日前對前述侵犯易飾嘉商標權之“為為網”App采取刪除、下架等必要措施,并許可易飾嘉在App Store發(fā)布易飾嘉開發(fā)的“為為網”App移動應用程序。

但蘋果公司沒有回應,而沃商開發(fā)的“為為網”移動應用程序依然存在于App Store。

易飾嘉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未得到蘋果公司回應的情況下,易飾嘉決定委托上海市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永健、陸利平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法院判令蘋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為為網”商標權的行為,在App Store將沃商開發(fā)的“為為網”App移動應用程序刪除、下架;判令沃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為為網”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立即撤回并銷毀其已經開發(fā)并發(fā)布于蘋果公司經營之App Store的“為為網”App移動應用程序;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并公開道歉。

針對索賠額度高達1億元,有業(yè)內人士認為,易飾嘉除了主觀上有維權的目的之外,可能更重要的是吸引眼球,為自己的網站打廣告。

馬永健對此解釋說:“易飾嘉索賠1億元的基礎是該公司為研發(fā)、推廣、維護‘為為網’App移動應用程序所支出的所有技術開發(fā)、推廣、管理、財務等全部成本。”

“按照商標法第63條的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馬永健說。

馬永健進一步指出,如果能夠通過訴訟促使蘋果公司修改其移動應用程序審查和發(fā)布規(guī)則,尊重企業(yè)的知識產權,或是促使通過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遏制繼商標搶注、域名搶注之后出現(xiàn)的App移動應用程序搶注亂象,那么這個案子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據馬永健介紹,6月27日,上海市一中院以商標侵權為案由,正式受理此案,易飾嘉已向上海市一中院交納訴訟費542838元。同時法院向美國蘋果公司簽發(fā)傳票,通知蘋果公司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9時開庭。

App“占坑”行為被指等同“假冒”

隨著互聯(lián)網的飛速發(fā)展,知識產權問題越來越嚴峻。以前發(fā)生的案例更多是著作權糾紛,而像沃商這樣通過開發(fā)App等方式在App Store“占坑”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在移動互聯(lián)網上,App應用程序是否屬于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商品?

法治周末記者一直試圖聯(lián)系沃商方面,但截至發(fā)稿前,仍未得到回復。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張烜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明文規(guī)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即商品包括實物商品和服務。App不是一個單獨的商品或服務,而是商品與服務的結合體,屬于商標法的保護范圍。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鄧宏光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按照一般的理解,商品是用來交換的產品。從大的角度來說,App應用程序確實可以作為一種可用于交換的產品。被告將應用程序上載到蘋果App Store上,供他人下載,是商標法上的商品。”

鄧宏光強調:“要注意的一點是,要區(qū)分客戶購買的是軟件還是軟件的使用權。應用程序是一種軟件,是一種商品,但他人下載軟件的行為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行為,他人下載之后,裝機所獲得的并不是軟件的復制件,而是一種服務,一種軟件的使用權,或者說是一種序列號。因此,下載之后,客戶所獲得的,是一種服務,而不是商品。”

關于本案中App應用程序的“占坑”行為,鄧宏光表示,法律一般對具有共性的行為進行規(guī)定,對于特別具體的行為,沒有專門的規(guī)定。對本案而言,要用法律的視角重新定性“占坑”行為。這種所謂的“占坑”行為,和傳統(tǒng)的假冒行為,沒有本質區(qū)別。因此,雖然本案看上去貌似很新鮮,實際上,萬變不離其宗,就是一種假冒行為。

“該新型案例能否成為打擊部分企業(yè)通過傍知名企業(yè)商標開發(fā)App移動應用程序,在IOS或安卓系統(tǒng)‘占坑’,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的首發(fā)案例,是本案一大看點。”馬永健說。

蘋果是否商標侵權存爭議

該案中,蘋果公司作為第三方網絡服務平臺,其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馬永健認為,蘋果公司輕易讓侵犯他人商標權的App移動應用程序進入App Store,為商標侵權人提供了場所和幫助,并且在易飾

文章標簽:  蘋果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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