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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專利官司新紀錄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4 04:21:00  瀏覽:2652
(原標題:5000萬!專利官司新紀錄)

本報訊(實習記者王天淇)昨天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了一起“U盾”專利侵權官司,北京握奇數(shù)據(jù)系統(tǒng)有限公司一審勝訴。被告恒寶公司被判賠償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律師費100萬元。此案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賠償判決,同時首次確認了三項律師費賠償審查原則。

專利之爭判出5000萬元賠償

很多開通過銀行卡網銀支付功能的人都知道,通過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通常需要使用一個密鑰裝置來保護網銀資金安全,它外形酷似U盤,被稱為“U盾”。

原、被告公司都是生產“U盾”的企業(yè)。2015年2月26日,握奇公司訴稱,恒寶公司制造并向全國幾十家銀行銷售的多款“U盾”產品以及使用該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均落入了握奇公司“U盾”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犯了握奇公司專利權,要求判令恒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但恒寶公司認為他們并未構成侵權。經審理,知產法院認為恒寶公司構成了對原告的專利權侵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結束后,握奇公司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恒寶公司知識產權專員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會在近期內提起上訴。

法院向銀行核查銷售數(shù)量

法院在確定判決賠償數(shù)額上費了不少工夫。握奇公司表示,恒寶公司的侵權行為造成握奇公司的“U盾”產品銷量減少,但由于無法舉證銷量減少多少,因此請求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握奇公司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

知產法院通過向中國銀行等單位調查取證的方式,查明了恒寶公司向全國12家銀行銷售侵權產品的實際數(shù)量,并在對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專利產品合理利潤予以認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得出,握奇公司的實際損失為4814.2萬元。

此外,知產法院還確認恒寶公司向上述12家銀行以外的3家銀行銷售了侵權產品,但無法通過調查取證等手段查清實際銷售數(shù)量,恒寶公司雖持有實際銷售數(shù)量,卻拒絕提供證據(jù)。握奇公司于是根據(jù)行業(yè)慣例,推斷恒寶公司向這3家銀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盈利應在200萬元以上,并就此請求賠償其中的85.8萬元。法院認定恒寶公司持有但拒絕提供的該部分證據(jù)不利于恒寶公司。據(jù)此,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關于舉證妨礙的規(guī)定,推定握奇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成立,支持其85.8萬元的賠償請求。將兩部分賠償數(shù)額相加,法院對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賠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首按計時收費算律師費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此案的判決書中,首次以計時收費的方式計算律師費,并首次確認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等三項律師費賠償審查原則。對于握奇公司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此案的承辦法官何暄表示,握奇公司提供的律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方式,是目前律師行業(yè)正常采用的收費方式之一,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可以作為訴訟合理開支中律師費的計算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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