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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那么神圣,商標一定要避讓而行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11-09 05:48:00  瀏覽:2524

我住在北京牛街附近,牛街是回族聚集之地,有著名的清真寺,經(jīng)常能看到身穿民族服飾的人來來往往。

我是漢族,也是堅定的無神論者,但我面對老子、觀音、基督、安拉的圣像時,也會鞠躬行禮,不是因為信仰,是因為尊重。這些深入影響了人類歷史的形象,絕對是值得我們給予足夠的尊重。

所以行走在牛街,我總是小心翼翼,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生怕因自己一時口誤等不當行為而冒犯了別人。別人有權(quán)利選擇自己的宗教,我則應該學會尊重別人的選擇。

即使是那些民間的山神土地,雖然沒有歸入系統(tǒng)的宗教,但也是一方百姓祁拜的神靈,在信拜者心里也常常是降福施恩于人間的圣者。

也正因為神靈在人們心里常常代表著福報、信賴、安全等美好的愿望,有些人在做生意里不僅會焚香鞠躬敬神靈,在選擇商標時也想著要沾點神仙的靈光。

只是不管哪路神靈,享受的也只是人間的香火,而非市場的喧嘩。就算某神不慎崴了下腳,想體會下人間的煙火,在商標注冊上登記了下,時辰一到,還會回歸神座。

比如,泰山大帝。

第3011175號“泰山大帝”商標于2003年獲準注冊,所有人為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十年之后即2013年,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泰山大帝”商標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并提交了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出具的關于宗教偶像“泰山大帝”不適于作為商標轉(zhuǎn)讓使用的說明、關于泰山大帝的網(wǎng)絡報道等證據(jù)。

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泰山大帝”為道教眾神之一,是道教山東泰山地區(qū)獨有的神靈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傷害宗教人士的感情,從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且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也位于山東境內(nèi),應當知曉“泰山大帝”的宗教意義以及其注冊商標易產(chǎn)生的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jù)《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對“泰山大帝”商標宣告無效。

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了這個裁定,表示不服,提出訴訟,并且一路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如下:本案中,萬佳公司提交的《泰安市志》《泰安地區(qū)地》《神怪大辭典》等書籍及道家協(xié)會網(wǎng)站等網(wǎng)站中記載:東岳泰山大帝為道教眾神之一,又月“東岳大帝”、“泰山神”、“東岳仁圣天齊王”等稱謂,是道教的山神、陰間的統(tǒng)治者,其不但被歷代帝王封禪,同時在民間百姓和道教信眾中長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極高的宗教地位。

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泰安市道教協(xié)會也出具說明證明“泰山大帝”系道教神靈的稱謂,他們的認知本身即是相關機構(gòu)人士的認知。

萬佳公司以及原申請注冊人將“泰山大帝”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和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予撤銷。

雖然萬佳公司十分努力地想讓泰山大帝多感受些人間的煙火氣,但最終還是沒有把這位神靈留在市場。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中的說理很清楚:如果某個標志有宗教含義,不論相關公眾是否能夠普遍認知,標志是否已經(jīng)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梢哉J為該標志的注冊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間信仰,具有不良影響。

在另一件“三峽佛印”商標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同樣一致認為該商標屬于與佛教有關用語,作為商標業(yè)性注冊使用可能會傷害佛教信徒的感情,易對我國的宗教信仰秩序產(chǎn)生消極和負面的影響,最終被宣告無效。

所以,神仙畢竟是神仙,就算是偶爾接下地氣,下凡逛逛,也不是犯了錯就是圖個新鮮,最終還是要歸仙位,坐神壇。

作為沾滿人世銅錢氣的商標,還是主動避開宗教、神仙的好。否則,就算費多大勁兒打官司,也只可能惹得神仙不高興,信眾有怒氣,而行政機關和法院也基本不同意。

相信即使用人間的商標,老天也會保佑那些遵紀守法、誠信經(jīng)營的生意興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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