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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高額賠償,《奇跡MU》再獲經典判決 | 網游首次被認定為“類電影作品”

來源:上海法治報    發(fā)布時間:2016-08-18 08:52:00  瀏覽:1317

  這是一起國內首例將網游認定為“類電影作品”的案件,500萬賠償,不僅創(chuàng)下上海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最高判罰,也創(chuàng)下了全國法院對網絡游戲侵權案件作出的最高判罰數額?! ∮浾呓裉鞆钠謻|新區(qū)法院獲悉,這起國內首例將網游認定為“類電影作品”的案件,原告是網游《奇跡MU》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家運營商上海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壯游公司),被告是網頁游戲《奇跡神話》開發(fā)商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碩星公司)、獨家運營商廣州維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維動公司)。
  浦東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奇跡神話》抄襲《奇跡MU》,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余元,并登報消除影響。
  爭議焦點:網游能否認定為“類電影作品”?
  原告壯游公司訴稱,《奇跡MU》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運營多年,其“MU”注冊商標、游戲形象、美術作品、場景畫面等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奇跡神話》抄襲了《奇跡MU》,二者在作品名稱、故事情節(jié)、地圖場景等多個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這侵犯了該公司享有的復制權、改編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同時,被告在宣傳中使用“MU”商標,構成侵害商標權。“奇跡”為原告游戲的特有名稱,三被告的運營和推廣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镀孥E神話》的地圖、場景、怪物、NPC等抄襲了《奇跡MU》,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被告還在宣傳中使用“十年奇跡”、“神話傳奇”等詞語,構成虛假宣傳。
  碩星公司辯稱,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基礎,因為游戲畫面并不屬于《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類電影作品”(下稱“類電影作品”)或“其他作品”。電影的播放是單向性的,而網絡游戲是雙向互動性的,不同玩家操控游戲或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戲,均會得到不同的“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目前也沒有法律法規(guī)對原告主張的“其他作品”進行規(guī)定。
  碩星公司同時認為,原告提供的比對情況主要是名稱和圖片,僅占游戲素材的極小部分。兩款游戲均為魔幻類題材,部分名稱采用通用詞匯是合理的,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對壯游公司起訴的其它侵權事實,碩星公司也一一予以否認。
  維動公司則辯稱,其已盡到審查義務,并無共同侵權故意,在對《奇跡神話》推廣宣傳時,未使用“MU”商標或者“奇跡MU”,也沒有實施虛假宣傳行為。
  法院判決:兩被告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承辦法官葉菊芬表示,網絡游戲畫面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在創(chuàng)作過程、表現形式等方面與電影作品相似,結合《著作權法》、《伯尼爾公約》有關規(guī)定,可將涉案游戲的整體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進行保護。
  由于難以對兩款游戲畫面進行一幀幀的比對,但游戲畫面由游戲人物、怪物等在游戲場景中不斷展開一系列情節(jié)而呈現的連續(xù)畫面所構成,因此可通過比對游戲中的情節(jié)、人物、場景等相關素材來認定游戲畫面的相似度。經比對,可以認定《奇跡神話》的整體畫面與《奇跡MU》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認為,《奇跡MU》具有較高知名度且發(fā)布時間遠早于《奇跡神話》,但兩被告仍開發(fā)、運營與該游戲整體畫面實質性相似的網絡游戲并分享收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奇跡”是《奇跡MU》的主要識別部分,已經具備了區(qū)別該游戲與其他網絡游戲的功能,因此碩星公司對“奇跡”的使用不屬于正當使用,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同時,兩被告為推廣游戲發(fā)布的部分宣傳內容也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但是,原告認為兩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以及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主張,法院并沒有支持。
  由于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已超過了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游戲商業(yè)價值、侵權程度等因素,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余元。
  意義重大:網游首次被認定為“類電影作品”或解開IP維權困局
  本案判決時適逢“4·26”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來臨之際,業(yè)內人士指出,該案的審理和判決對網游行業(yè)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為相關案件的訴訟也積累了重要的示范性經驗。
  從行業(yè)大背景看,網絡游戲產業(yè)蓬勃發(fā)展,網游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卻陷入困局。一方面,網絡游戲行業(yè)已存在多年,就程序層面來說,《著作權法》中已經有計算機軟件的相關規(guī)定,但就視覺層面而言,法律并沒有對其作品性質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以往的案件中,法院往往將網絡游戲作為一張張美術作品或者單個作品的集合進行保護,這無疑會割裂其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的價值,不利于該領域的可持續(xù)創(chuàng)新發(fā)展。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規(guī)定法院可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但就當前侵權游戲月流水動輒數百萬、千萬級別的產業(yè)規(guī)模來看,這一侵權成本顯然過低,既不能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也不能起到應有的懲罰、規(guī)制作用。
  在此情況下,司法機關的審判工作成為網游產業(yè)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本案中,浦東法院首次將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認定為“類電影作品”,對其作為有機整體享有的合法權益進行界定、保護,最終判決被告全面停止侵權,無疑將對潛在的侵權者產生強烈的震懾作用。
  同時,法院根據原告損失遠超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賠償數額的客觀事實,根據游戲商業(yè)價值、侵權程度、許可使用費等諸多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充分展現了法院依法打擊侵權行為的決心、力度,以及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的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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