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7-08-27 17:25:00 瀏覽:3780
1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在于商標是否是新創(chuàng)的,是否具有個性。具有個性的、新創(chuàng)的商標無疑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應有顯著特征,以便于區(qū)別要從商標本身的文字、圖 形等構(gòu)成要素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過于簡單的圖形、線條、或過于復雜的圖案、普通數(shù)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語或廣告宣傳用語,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包裝、 裝潢、容器等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顯著特征。例如,以一條弧線為標志申請注冊在第3類、第9類、第18類、第24類、第25類、第28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由不予核準注冊;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陽、仙鶴、流水、山石為背景圖案,以“松鶴迎春”為名稱的組合商標要求注冊 在某日用品上,同樣未被核準注冊,其理由則是因“松鶴迎春”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吉祥用語,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圖案作為裝飾性圖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該商標無論從文字、圖形均不具有顯著特征,不具備識別作用。
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有的商標即使其構(gòu)成要 素缺乏顯著特征,但由于商標的長期使用已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可以取得注冊,應予以保護,例如,將三角、半圓這樣一些再簡單不過的圖形與某一特定商品相聯(lián) 系并反復使用,使其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應當給予保護。再如,用于運動服裝、運動鞋上的馳譽世界的“NIKE”商標,其信筆一揮的圖案,單從構(gòu)成要素上 看,簡單的幾無識別性可言,但也就是這再簡單不過的一筆卻具有了最為強烈的識別作用。所以商標的顯著特征更要從商標是否已實際使用,是否已形成了與某一商 品的特定聯(lián)系的角度去判斷、認定。
2商標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兩種情形。一般來講,前述的獨創(chuàng)性商標是不會與他人的商標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尤其是借義商標往往會 與他人的商標相混同,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混同的,不能獲準注冊,而徑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會構(gòu)成 侵權(quán)。
商標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樣或商標名稱讀音完全相同。商標相同消費者就難以區(qū)別不同經(jīng)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名稱讀音基本相同。雖然存在著差別,但差別并不明顯,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例如,有人 將“姓啥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激凌、冰棍上,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已注冊的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標近似?!靶丈渡丁迸c“娃 哈哈”兩商標雖然文字不同讀音不同,但字形極為相似。“姓啥啥”只是將“娃哈哈”的每一個字稍作改動,刻意將其“姓啥啥”與“娃哈哈”靠攏,利用消費者對 娃哈哈商標的信任,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導致誤購。商標近似主要表現(xiàn)為“形”(外觀)、“音”(讀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種情況,通過比較兩個商標,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
無論是商標相同還是近似都須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還需判斷它們使用的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或類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即使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響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生產(chǎn) 工藝、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斷是否為同一種商品不難,但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比較復雜。因為除了要綜合考慮商品的生產(chǎn)制造部門、原材料、質(zhì)量、用途,甚至銷售部門是否一致,還需從消 費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對不同的商標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對于在消費者中間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只要可能產(chǎn)生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么也會將單從商品 學的角度看并不類似的商品判定為類似商品。例如,某企業(yè)以與卡爾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類啤酒上注冊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標識申請注冊在第30類的糕點 和燕麥片上。就被判定為在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而予以駁回申請,可見類似商品具有相對性。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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