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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產法院認定商標局相關文件規(guī)定不合法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fā)布時間:2015-12-09 01:50:00  瀏覽:1240
(原標題:北京知產法院認定商標局相關文件規(guī)定不合法)

今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安徽華源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等商標行政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商標局作出的《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應予以撤銷,并責令商標局重新作出決定。

該案是今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及對國家部委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案件,也是全國首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直接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

華源公司稱,2013年1月4日該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華源醫(yī)藥”商標。同年1月11日和1月28日,健一網公司和易心堂公司也分別向商標局提出由中文“華源”構成的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此后,商標局發(fā)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要求3公司自行協商,保留一方申請并提交書面協議,逾期未提交或協議無效者,商標局將另安排時間以抽簽方式定奪。

華源公司表示,該公司申請時間早于另外兩家公司,卻被商標局駁回。商標局依據的《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第四條關于過渡期的規(guī)定,在一個月內,在相同或類似項目上提出的注冊申請,視為同一天。華源公司認為《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請求法院對《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的合法性進行一并審查。

商標局辯稱,該局制定《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關于過渡期的規(guī)定的主體合法,關于過渡期的規(guī)定的內容合法,發(fā)布程序得當。設置過渡期視為同一天,既限制又保護了商標,防止自己使用的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如果放開商標注冊的標準,那市場上可能出現相同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雖然商標局是制定《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中關于過渡期的規(guī)定形式意義上的合法主體,但是,其將“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視為同一天”的規(guī)定實質上已經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設定”,商標局作出該規(guī)定已經超越其法定權限。

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還指出,商標局制定《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關于過渡期的規(guī)定,將申請在先原則與維護在先使用人的利益相結合作為特定時間內確定商標注冊的規(guī)則,體現了其對實質正義的追求與力求實現商標申請有序狀態(tài)的美好愿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保護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其動機和目的是正當的,在制度設計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合理性不能等同或者替代合法性,實質正義的真正實現也必須以程序正義的實現為依托,否則,法律的安定性、確定性和權威性將受到損害。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認為,商標局制定的《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第四條關于過渡期的規(guī)定不合法,商標局據此對華源公司作出的《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應予以撤銷。

今年9月17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大法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宿遲,副院長陳錦川、宋魚水等審委會全體七位委員共同開庭審理本案。

文章標簽:  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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