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標局發(fā)布:商標業(yè)務期限計算規(guī)定
來源:商標局 發(fā)布時間:2014-11-10 08:03:00 瀏覽:3807
一、立法動因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商標業(yè)務期限的計算方式。該條一款規(guī)定:”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十二條為本次修改《實施條例》新增加的條款,2001年《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明確規(guī)定異議期等商標業(yè)務期限的計算問題,造成商標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對相關問題理解不一致。例如,對商標異議期限問題,2001年《商標法》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據此商標局在實際工作中一直將公告之日作為異議期限的起算點,認為在《商標法》對異議期的計算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將排除適用民法,但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期間的計算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異議期限計算應當從公告第二天起開始計算。 商標業(yè)務期限涉及多種類型,包括異議期、商標專用權期限、復審期限及新增的商標審查與審理期限等,對當事人的權利影響重大,因此有必要專門就此問題作出規(guī)定,既方便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統(tǒng)一商標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的執(zhí)法標準。 二、立法先例 1.《民法通則》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guī)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規(guī)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2.《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3.《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一個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個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的審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計算期限。 三、立法考慮 綜合上述立法先例,期限開始的時、日都不計算在期限內的立法考慮是期限對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應當作出盡可能有利于當事人的規(guī)定。為避免損害當事人的期限利益,有必要將開始的時、日排除在期限之內。商標業(yè)務期限大部分也是如此,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一款原則規(guī)定,商標業(yè)務期限開始的當日也不計算在內。但商標專用權例外,如果商標專用權核準之日不計入專用權期限,將使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期限推遲一天,反而不利于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該條第二款例外規(guī)定涉及商標專用權期限起算的,開始的當天應當計算在內。 至于期限終止的日期,一般不含開始的當日的終止日期是其開始當日的對應日?;谛姓⑺痉ǖ葯C構法定節(jié)假日不辦公的客觀現(xiàn)實,同樣為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的期限權利,《實施條例》參照其他法律,規(guī)定期限屆滿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由于商標專用權期限開始的當日計算在期限內,如果仍以其對應日為期限屆滿日,會比其他以年為計量單位的期限多一天,也會導致商標專用權續(xù)展后的專用權日期比前一個專用權日期往后推遲一天。如按照一般的期限計算,一個商標專用權周期是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下個專用權周期就將是2020年5月29日至2030年5月29日,也不便于包括商標專用權人在內的相關公眾計算商標專用權的有關期限。因此,《實施條例》特別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日是其開始日期的前一日。同時,在節(jié)假日內當事人仍享有商標專用權,所以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屆滿日并不因節(jié)假日而順延。 四、具體解讀 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共涉及以下幾種期間類型。 1.申請優(yōu)先權期限 《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 “六個月”中的開始日期應當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外國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的申請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計算在內,六個月后開始日期的對應日為期限屆滿日,遇節(jié)假日應順延。 “三個月”中的開始日期應當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的申請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計算在內,三個月后開始日期的對應日為期限屆滿日,遇節(jié)假日應順延。 2.展會優(yōu)先權期限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商標在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相關材料。 “六個月”中的開始日期應當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外國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的申請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計算在內,六個月后開始日期的對應日為期限屆滿日,遇節(jié)假日應順延。 “三個月”中的開始日期應當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的申請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計算在內,三個月后開始日期的對應日為期限屆滿日,遇節(jié)假日應順延。 3.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時限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 “九個月”中的開始日期應當是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計算在內。九個月后開始日期的對應日為期限屆滿日,遇節(jié)假日應順延。商標局在期限內只要在九個月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駁回或部分駁回決定、初步審定決定都屬于“審查完畢”。 4.商標異議期限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 “三個月”中的開始日期應當是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計算在內,三個月后開始日期的對應日為期限屆滿日,遇節(jié)假日應順延。 5.駁回復審申請及審理期限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日”中的開始日期是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通知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計算在內,從第二天開始計算第十五天為期限屆滿日,遇節(jié)假日應順延。 “九個月”中的開始日期是商評委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該開始的日期不文章標簽: 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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