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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商號(工商字號)的關系是什么?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7:18:00  瀏覽:5109
問:商標與商號(工商字號)的關系是什么?答:在商業(yè)市場的各項商業(yè)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志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濟有聯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標,有的使用在商品上與商標同附一物,同為一主。這些標志或標記很容易與商標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將其予以具體的介紹說明。商號(工商字號)就是其中一種。
商號(工商字號)(TradeNames,又稱:企業(yè)標志,廠商標志)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注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yè)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yè)的特定標志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商號(工商字號)權屬于《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工業(yè)產權范疇,經過依法登記而取得的商號(工商字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法律對商號(工商字號)權未有明確規(guī)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yè)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guī)定。商號(工商字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yè)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工商字號)權又具有精神財產權屬性。依世界通例,都確認商號(工商字號)權的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工商字號)權人不僅可依法使用其商號(工商字號),而且有權禁止他人重復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工商字號),并有權對侵害其商號(工商字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于商號(工商字號)權的轉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類似于法國法的規(guī)定:允許對商號(工商字號)買賣、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
商號(工商字號)與商標的關系極為密切,經常一起出現在同一商品上,商號(工商字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同一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工商字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是有區(qū)別的,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qū)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
商號(工商字號)主要是用來區(qū)別企業(yè)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工商字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工商字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
(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進行注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
商號(工商字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yè)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yè)同生同滅。
(3)在我國,商標權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
而商號(工商字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于企業(yè)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4)帶有某公司商號(工商字號)標記的含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家時,銷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標在另一國家注冊,卻沒有必要就其商號(工商字號)再行注冊。
當有些企業(yè)將自己的商號(工商字號)注冊成商標使用,或者將已注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yè)的商號(工商字號),商標和商號(工商字號)就成為同一內容或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yè)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但是在更多的情況下,由于很多商號(工商字號)名稱不具有顯著特征,所以不宜也不能注冊成商標。
應該注意的是:由于商標和商號(工商字號)可以互為注冊或登記的特點,一些用心不純者利用了這個一點,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記為企業(yè)的商號(工商字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yè)商號(工商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冊為商標使用。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yè)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系,借用別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這就是近年來國內經常出現的所謂:“傍名牌”現象。

文章標簽:  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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