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明星屢遭商家侵權 姚明上訴獲賠喬丹案仍審理賠償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9 05:50:00 瀏覽:3384
本報記者柳寶來 長沙報道 耗時一年半的姚明起訴“姚明一代”侵權案件終于塵埃落定,這起被稱為近年來中國體育明星“第一訴訟案”的案件最終以姚明勝訴而告終——9月2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宣判,確定由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nèi)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0萬元,這一賠償金額比一審提高了70萬元。
姚明已然勝訴,飛人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知名體育運動品牌公司“喬丹體育”侵權案則仍在審理中。此外,中國市場上還充斥著“林書豪”籃球、“易建聯(lián)”籃球等以名人姓名做商標的商品……
姚明勝訴,仍有品牌打著“姚明”旗號
2011年12月底,姚明訴“姚明一代”案一審宣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武漢云鶴大鯊魚公司使用的 “姚明一代”商標構成侵犯姚明姓名權,須賠償姚明人民幣30萬元。一審結果出來之后,“姚之隊”經(jīng)過與姚明的溝通,認為一審判決的30萬元人民幣賠償額偏低,于是上訴期內(nèi)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直到2012年9月20日方才再次宣判,這次判決結果中賠償金額由一審的30萬元變成了100萬元。對于改判原因,中國法院網(wǎng)披露,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審在酌定賠償經(jīng)濟損失時并未充分考慮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和持續(xù)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發(fā)布正式聲明之后,該公司繼續(xù)侵權并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為此,綜合以上因素考慮,在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依照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持續(xù)時間及其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由該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nèi)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二審宣判后,記者發(fā)現(xiàn)武漢云鶴大鯊魚公司的官網(wǎng)已經(jīng)消失,“姚明一代”系列產(chǎn)品也在網(wǎng)上找不到蹤影。從這一具體案件看,姚明的確勝訴了,但網(wǎng)上仍然有類似“姚明織帶”等打著姚明旗號的產(chǎn)品。
律師:姚明價值巨大,二審增加賠償金
姚明訴“姚明一代”案二審宣判結果出爐之后,一些球迷和網(wǎng)民對于100萬的賠款存在不同看法。有觀點認為姚明作為擁有巨大知名度和市場價值的國際體育明星,被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后才獲得100萬賠償金,實在太少,“侵權成本真低”;也有人認為,能獲賠100萬,姚明已經(jīng)贏了,畢竟國內(nèi)的侵權案件很少見到這么高的賠償。
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秦瑤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于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案件賠償金額,我國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標準和范圍。法院在審理和判決時有自由裁量權,判決結果是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性質、范圍、危害性、后果等因素綜合來考慮和做出的。”
秦瑤說,“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我國的姓名權、肖像權侵權賠償金額一般都不是很高。不過這一案件,涉及姚明這樣的體育巨星,在判決中法院考慮到了侵權行為對姚明這樣擁有巨大影響力和市場價值的名人帶來的損失,所以二審改判增加了賠償金額。”
如果姚明方面對于100萬的賠償金依然不滿,還有什么維權途徑呢?秦瑤介紹說:“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但二審判決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仍可通過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延伸閱讀] 他不是唯一“受害者”
姚明終于在與“姚明一代”的訴訟案中贏得了勝利,但姚明絕不是體育明星中被侵權的唯一一人。2012年2月,飛人邁克爾·喬丹宣布起訴中國知名運動品牌公司“喬丹體育”;2012年5月份舉行的中國體育用品博覽會上,人們發(fā)現(xiàn)了“林書豪”牌籃球和“易建聯(lián)”牌籃球……
面對眾多以名人姓名為“商標”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商業(yè)行為,為何只有姚明、喬丹站了出來?而無論是“姚明一代”,還是“喬丹體育”都已在中國市場乃至國外市場行銷多年,為何當事人現(xiàn)在才站出來起訴?對此,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剛認為,從訴訟時機上看,這很可能是一種打擊對手的知識產(chǎn)權博弈策略,“這類案件涉及當事人都是擁有高知名度的人士,當侵權行為還很微小或不構成實際利益損失時,他沒有那個精力和必要去起訴你,畢竟你還沒什么影響,他如果跟你打官司,可能因此耗費的成本比訴訟帶來的賠償更高。他們對侵權者可能會采取放水養(yǎng)魚的方針,開始你很小,他讓你在市場上自生自滅,但發(fā)現(xiàn)你做大時,就有了起訴維權的必要,這時候就會出來提起訴訟。就像養(yǎng)魚,等養(yǎng)大了養(yǎng)肥了,再給你致命一擊。”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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