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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字開頭的商標認證應慎之又慎茅臺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6-12-16 11:29:00  瀏覽:3963

7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初審通過了茅臺集團“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

相關資料顯示,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曾在10多年里多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國酒茅臺”或“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但是此前都被依法駁回,而此次卻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初審。本次初審通過后,即遭到五糧液集團、汾酒集團、瀘州老窖、洛陽杜康等白酒同行的強烈反對。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在于,國家工商總局明確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gòu)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應予以駁回。

而此次茅臺提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有4個,均為33類,前兩個商標為漢字“國酒茅臺”,后兩個商標為“國酒茅臺”的圖文。無疑,國酒茅臺的商標明顯有違相關法律規(guī)定,“國酒茅臺”并沒有顯著性,因為酒是通用稱呼,不是特定的稱呼。另外,此次商標中也含有“國”字的稱呼。自然,國酒的稱呼不應該由某一個酒企來獨享,一旦該“國酒茅臺”的商標獲準注冊,那么茅臺將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國酒,這勢必會對整個白酒行業(yè)造成難以逆轉(zhuǎn)的戕害。具體可體現(xiàn)在:茅臺可以借助這種法律意義上的國酒進行品牌營銷,可以占據(jù)更大的市場份額,茅臺可以因此增加自身產(chǎn)品的銷量,而其他白酒同行的銷量可能下降。

很明顯,這種競爭優(yōu)勢不是來自市場,而是來自法律意義上的授權(quán),這種加冕自然會對整個行業(yè)帶來不健康競爭的元素,會損及整個白酒行業(yè)競爭方面的“倫理體系”。

另外,追溯歷史,早在1915年,山西汾酒就榮獲巴拿馬萬國博覽會中國白酒品牌唯一甲等大獎章,而當時茅臺默默無聞。如今茅臺要加冕國酒,自然會招致汾酒集團的強烈反對。

還有,如果國酒茅臺的商標最終通過,那么茅臺就是以國家的信用來做背書的。如果一旦茅臺的哪個品系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對國家的信用自然會有損傷。

一定意義上,如果“國酒茅臺”順利通過國家工商總局的評審,那么可以說是對市場經(jīng)濟的一種背離,是市場經(jīng)濟運行中的一種倒退,因為來自行政的“有形之手”干預到了市場自然運行的過程。

所以,以“國”字開頭的商標認證一定要慎之又慎,畢竟這關乎國家的聲譽和信用,同時更關乎到整個白酒行業(yè)的競爭和發(fā)展,更是對市場經(jīng)濟前進過程中的一次向前還是向后的考驗。

文章標簽:  茅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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