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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本身的形狀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1-21 09:55:00  瀏覽:4652

商品形狀如果是相關商品市場上普通的形狀,沒有特殊性,則該商品形狀與商品具不可分性,為商品的本質,很難與商品本身概念相分離,一般不會認為其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不具有商標先天之識別性,有違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guī)定,而且往往亦僅表達了商品形狀本身而已,同時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但申請人若能提供相當之證據(jù),例如消費者是否認識該商品形狀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的消費者調查報告、廣告支出、強調該商品形狀之特色可作為辨別商品來源的廣告(例如請認明這個商品形狀等廣告文字或廣告詞)商品形狀使用期間長短與獨家性及銷售情況等,來證明該商品形狀業(yè)經(jīng)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表彰申請人商品之標識,并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qū)別,而例外地因取得后天識別性,而得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核準其注冊。

商品形狀若非相關消費市場通常采用的形狀,相反地,該形狀相當特殊而予人印象深刻,使得消費者易于其腦海中留下印象,產(chǎn)生記憶,并依其認知,在觀念上可以將該形狀與商品相區(qū)分,而將其視為辨別商品來源之標識,而非只是一種裝飾性的形狀設計,因具商標標示商品來源的功能,有商標先天之識別性。但應注意者,特殊外形倘予消費者之印象,系由于其美觀而引起消費者購買的欲望,而無區(qū)別商品功能來源者,仍不具識別性。此外,如上述,在某些行業(yè)中,多樣化的商品形狀設計本屬常態(tài),例如在商品分類第二十八類的玩具商品、第十一類的燈具商品等,消費者一般都將其商品形狀設計,視為一種裝飾,故盡管該商品形狀設計,非相關消費市場通常采用的形狀,因消費者較易將其視為只是一種裝飾性的設計形狀,而非辨別商品來源之標識,故較不易產(chǎn)生識別性。

文章標簽: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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