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鉆石恒久遠,一顆永流傳”引發(fā)的一場商戰(zhàn)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1-16 08:58:00 瀏覽:3174
“永恒印記”商標之爭系列報道一:
(記者:達人) 編者按:商標特別是知名商標對于企業(yè)來說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和意義。近年來關于商標之爭的新聞也并不鮮見,從國內的加多寶和廣藥對王老吉商標的搶奪戰(zhàn),到英美資源集團戴比爾斯和陳金星河關于“永恒印記”中文商標的糾葛。前者成了國內商標合同爭議案的突出事件,而后者則成為“同譯商標”(兩個或多個不同語言之間可翻譯成近似含義的商標)之爭的典型案例。關于外文商標中文譯名的爭執(zhí)已經(jīng)不是業(yè)內的新鮮話題了,那永恒印記“同譯商標”之爭到底是怎么回事?案件之中有哪些細節(jié)值得我們關注?通過這起案例我們又應該反思什么?“永恒印記”商標之爭系列報道為你一一解讀。
“鉆石恒久遠,一顆永流傳”(A Diamond is forever),戴比爾斯的這句廣告語不僅成為膾炙人口的“金句”,更成為很多珠寶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靈感來源。深圳市陳金星河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金星河”)的創(chuàng)始人高風,于2005年(2008年獲批)創(chuàng)立并使用了“永恒印記”商號作為公司的一個珠寶品牌。那么“永恒印記”又如何會與戴比爾斯的商標有著沖突呢?
緣起:“FOREVERMARK”品牌欲進入中國市場
據(jù)悉,戴比爾斯百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戴比爾斯”)“FOREVERMARK”品牌是于2000年正式進入中國市場的。此前,戴比爾斯欲進一步打開中國市場時,卻發(fā)現(xiàn)在中國運營了多年的陳金星河旗下品牌“永恒印記”商標是戴比爾斯的品牌“FOREVERMARK”的最佳譯名。于是戴比爾斯方面便聯(lián)系陳金星河洽談“永恒印記”商標的事宜。
洽談無果 戴比爾斯和陳金星河對薄公堂
雖然雙方多次就“永恒印記”商標進行商談,但最終卻無法達成一致意向。據(jù)業(yè)內資深珠寶人士稱,當時珠寶界紛紛猜測戴比爾斯若要購得“永恒印記”商標需出資2000萬以上。而陳金星河董事長高文新卻代表“陳金星河”提出:只要戴比爾斯方面愿意捐贈2000萬元人民幣給中國地震災區(qū),便把“永恒印記”商標無條件贈送給戴比爾斯。但這一條件并沒有為戴比爾斯所接受,之后兩者只得對簿公堂。
戴比爾斯于2011年06月22日,針對陳金星河“永恒印記”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爭議申請。在歷經(jīng)長達近18月的審判后,商標局于次年12月10日判決陳金星河“永恒印記”商標予以維持。但兩者的商標之爭遠沒有到此為止,2013年09月05日,因戴比爾斯不服商標局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判決結果撤銷商標局對陳金星河“永恒印記”商標的裁定。2014年03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判決結果維持一審原判。
經(jīng)歷3年的商標之爭由此告一段落,但陳金星河方面卻始終有著不少疑問:苦心經(jīng)營九年的品牌“永恒印記”商標為何會變成一紙?zhí)摕o?中文商標在外國品牌下的沖擊下真的難道不可以生存嗎?
外文商標的中文譯名受保護通常應具備3個條件
記者從知識產(chǎn)權報上獲悉,外文商標的中文譯名(不包括該譯名直接被注冊為商標的情形)要受到保護,一般需要具備如下3個條件。一是外文商標必須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二是外文商標與具體的某一譯名之間建立了唯一對應的指向性。三是外文商標的中文譯名必須由商標權利人主動創(chuàng)設并使用(在特定的情況下,某些蜚聲中外的知名外文商標,并無正式譯名,但卻因為新聞媒體的第三方宣傳和消費者自行產(chǎn)生的認知,而在消費群體中產(chǎn)生了一個具有固定性的對應譯名,對于這種譯名,如果商標權人沒有主動使用,并不能當然地受到法律保護)。
放到陳金星河與戴比爾斯的案例中來看。陳金星河方面認為,戴比爾斯雖然在此前有著較高的知名度,但對關與“FOREVERMARK”這個詞的中文翻譯卻并不是唯一的。首先這個詞在翻譯工具中并不存在,而“永恒印記”在翻譯工具中也無法譯成“FOREVERMARK”,如果將“FOREVERMARK”拆分成“FOREVER”和“MARK”2個單詞,其中“FOREVER”具有“永遠、永恒、永久、常常、始終”等含義,“MARK”也具有“標志、分數(shù)、痕跡、記號”等含義,那么“FOREVERMARK”就可以翻譯成“永久標志”、“固定分數(shù)”、“不滅記號”等等中文含義。而對照第三條,戴比爾斯的“FOREVERMARK”譯成“永恒印記”的商標顯然也是不受保護的。
類似的“同譯商標”之爭還發(fā)生在另一個中國企業(yè)的身上,但卻有著不同的結局。開平市寶來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寶來公司),在2003年該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PROSPER”商標,商標局、商評委均以該商標與3068717號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寶來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審理認為“PROSPER”的中文翻譯具有“繁盛;興旺;成功;發(fā)達”等含義,“成功”僅是其中意譯的一種,中國消費者不會輕易將兩者結合對應起來,因此判決撤銷商評委做出的裁定。最后商評委重新做出裁定,核準寶來公司關于“PROSPER”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商標的注冊號為3505852。因此,對于法院的判決,陳金星河有著許多無奈。
記者手記:
透過陳金星河與戴比爾斯的“同譯商標”之爭,不僅顯示著中文商標的脆弱,更顯示著中文商標維護的道路任重而道遠。永恒印記“同譯商標”之爭也給廣大企業(yè)敲響了警鐘,在此提醒在做好品牌推廣和企業(yè)運營的前提下,也要具備良好的商標保護意識,保護好自我品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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