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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商標化,郭德綱想收回“曹云金”、“何云偉”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發(fā)布時間:2016-09-19 05:54:00  瀏覽:1489

編者按:近日,郭德綱與曹云金、何云偉等人的糾葛再成輿論熱點。郭德綱表示,將收回兩人的“云”字藝名。那么問題來了:郭德綱給兩人取的藝名還能否收回?本文作者認為,藝名是指演藝人士對外進行演出活動及商業(yè)推廣時所使用的藝術稱號。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藝名權專屬于藝人自身,商業(yè)公司在獲得授權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能專有,更不得排除藝人對藝名的使用權利。

原標題:藝名究竟是誰的名字?

近日,相聲表演藝術家郭德綱與曹云金、何云偉等人就“云”字這一藝名的歸屬問題爭執(zhí)不下,雙方互不退讓,引發(fā)業(yè)界廣泛關注。

藝名是指演藝人士對外進行演出活動及商業(yè)推廣時所使用的藝術稱號。例如,“蓋叫天”是我國著名京劇藝術家張英杰的藝名。藝名具有典型的個性色彩,凝結著主體的藝術魅力、社會影響以及關聯(lián)的經(jīng)濟價值。以藝名為核心所形成的藝名權是指使用、保有藝名并獲得經(jīng)濟利益的權利。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并沒有藝名權這一術語,筆者認為,這是一項爭議不大卻又值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那么,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確定藝名權的歸屬?

筆者認為,首先,藝名權是一種專屬的姓名權。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名人的姓名權所覆蓋的范圍不僅包括其身份證上的戶籍姓名,還包括其藝名、筆名、別名、綽號。其中,藝名屬于名人姓名的一種典型的表現(xiàn)形式。眾所周知,姓名可以自由使用現(xiàn)有漢字(只有在特定漢字組合有礙公序良俗時,才需要被禁止)。對于藝名組成中的特定單字而言,屬于漢語中的常用漢字,并非任何個體所創(chuàng)造,藝人可以自由使用,其他人不得干涉。

換言之,就單獨的某個漢字而言,盡管一些組織或者機構可以賦予其特殊的含義,例如“輩分”或者“字號”等,但是這不能成為其專有的理由。對于藝名的整體而言,具有人身專屬性,一般與所指向的演藝人士具有一一對應關系,除了藝人本身,其他主體并無權利切斷這種聯(lián)系。具體而言,在藝術界,師父可以將徒弟逐出師門,但并不代表可以任意改變徒弟姓名。

其次,藝名權具有商標權的屬性。名人的藝名承載著巨大的形象價值和精神感召力,當藝名一旦用于商業(yè)活動時,該姓名所承載的符號含義馬上會轉化為廣告效應。藝名權作為一項民事專有權益,不是來自于某個機構或者個人,而是來自于藝名的實際使用和由此產(chǎn)生的商譽,即公眾對于藝名的積極評價。藝名的實際使用就是將特定標識與特定藝術服務建立聯(lián)系,并且不斷強化這種聯(lián)系的動態(tài)過程。

換言之,藝名應該是特定標識與特定藝術服務者之間的聯(lián)系,而不是標識本身。沒有天生的藝名,無論如何精巧地設計也不可能使某個標識自動成為膾炙人口的藝名。因此,藝名的價值產(chǎn)生于藝術表演者經(jīng)過嘔心瀝血的表演而積累起來的商譽,而并不是源于某個命名者的賜予。

如果認同前述觀點,就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對于一般的情況而言,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藝名權專屬于藝人自身。在商業(yè)實踐中,藝名的選取、包裝和后期商業(yè)推廣離不開藝人簽約的演藝公司,但是,這并不能改變藝名的人身屬性。

與商標不同,藝名連接的是商譽和具有獨立人格的演藝個體。對于商標而言,商品本身無法付出勞動和努力,而只能靠制造商不斷提高生產(chǎn)質量和擴大營銷來凝聚商譽;而藝名指向的是藝人個人,藝名的聲名鵲起固然離不開演藝公司的商業(yè)推廣,但是更離不開藝人本身的刻苦努力。如果任由商業(yè)公司控制藝人藝名的歸屬,不但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也沒有體現(xiàn)對藝人人格和勞動的尊重。

因此,筆者認為,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藝名權專屬于藝人自身,商業(yè)公司在獲得授權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能專有,更不得排除藝人對藝名的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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