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通知書文件發(fā)出之日是指哪個日期
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6-20 06:45:00 瀏覽:5275
我有幾個問題需要像請教下:關于商標復審期限,在當事人無法提供駁回信封及收到的郵戳日不清楚的情況下,按商標法實施條例:“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請問下這里的“文件發(fā)出之日”是指駁回通知書正文里公章下的那個日期?還是這個駁回通知書快遞的寄出郵戳日?
另外,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指定中國注冊被駁回商標的復審期限,在當事人無法提供或證明收文日期的情況下,按商標法實施條例:“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請問下這里的“文件發(fā)出之日”是按中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的日期算?還是按國際局收到中國商標局通知的日期算?或者是國際局通知當事人的日期算?
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這里指的是快遞通知書上的發(fā)文郵戳日;有關馬德里國際注冊時間按照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局轉(zhuǎn)發(fā)商標局的日期30天提交復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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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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