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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注冊商標行為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2-16 09:52:00  瀏覽:2893

什么是惡意搶注商標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fā)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fā)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于惡意搶注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商標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guī)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yè)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注冊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fā)生混淆。例如:

1、 將旅游景區(qū)名稱申請注冊于“旅游服務”項目上。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注冊于該商品上。

3、 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申請注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惡意注冊的情形有哪些,如何界定是否屬于惡意注冊?

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考慮下列因素:

(1)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fā)生其他糾紛,可知曉該馳名商標;

(4)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5)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如何認定惡意搶注?

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注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入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入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中小型企業(yè)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yè)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并不是先注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入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

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注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注冊。

3.同一區(qū)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yōu)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于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注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注冊的商標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chuàng)意,他們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注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注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fā)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注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注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并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注冊后,被搶注人才知道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注冊了。那么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認知的區(qū)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于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人群范圍。怎樣認定“有一定影響”呢?筆者認為,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占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tài)以及地域上的幅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標。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xù)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注冊,則不應該認定為“搶注”。衡量一件商標是否連續(xù)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xù)性地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晚于搶注人的注冊,則不存在搶先注冊的問題。這一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惡意注冊商標行為”,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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