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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的區(qū)別?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6 10:15:00  瀏覽:2940
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
商標爭議——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標,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或者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區(qū)別:
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zhí);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fā)生異議。
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即發(fā)給商標注冊證五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yè)或者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
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guī)定等。
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7.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標爭議應交納評審費。

文章標簽:  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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