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商標搶注――充分運用《商標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2:37:00 瀏覽: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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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問題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視。在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中,針對商標搶注問題以專門條款作了規(guī)定。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里所說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明確了商標搶注行為的本質屬性與構成要件。
1.“不正當性”——商標搶注行為的本質屬性。
一些商標投機分子,不是通過誠實經營獲得合法的利潤,而是企圖不勞而獲、空手套白狼,將他人受到消費者歡迎的、已經在市場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搶先注冊于自己名下,要么竊取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借機販賣自己的產品,在市場上混水摸魚;要么向真正的品牌創(chuàng)立者開出高昂的商標轉讓價格,進行赤裸裸地敲詐勒索。這種商標搶注行為表面上披著合法的外衣,在本質上卻是一種惡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論在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上均應受到否定的評價。因此,不正當性是商標搶注行為的本質屬性。
2.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
從主觀方面看,實施商標搶注的當事人在主觀上都具有惡意,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chuàng)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一般認為,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權利人曾經進行過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活動或者其他與該商標有聯(lián)系的商業(yè)往來,可以認定商標注冊人主觀上為“明知”;如果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并且/或者在相關區(qū)域、相關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權利人處于同一或鄰近地域,并且/或者為同行業(yè)經營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標注冊人主觀上為“應知”。
從客觀方面看,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里所稱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是指未注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未注冊的商標,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注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未注冊的商標。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享有一定的聲譽。
商標搶注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但歸根結底,其在本質上都是侵吞、盜用商標權利人在先創(chuàng)造的商業(yè)信譽。我們認定商標搶注行為時,就是要抓住這個本質,結合《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這樣才能做到不枉不縱,既切實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保證了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達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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