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雕”牌牙膏使用“中國馳名商標”標記問題的答復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10:11:00 瀏覽: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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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標法律師分析關于“雕”牌牙膏使用“中國馳名商標”標記問題的答復
狀態(tài):有效 發(fā)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8-10 發(fā)布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發(fā)布文號: 商標監(jiān)[2001]41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1年7月17日《關于“雕”牌牙膏使用“中國馳名商標”標記問題的請示》(浙江商標[2001]26號)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一、我局《關于認定“雕”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商標監(jiān)[1999]672號)中所稱“洗滌用品”并非泛指所有洗滌用品,而僅指浙江納愛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當時使“雕”商標賴以馳名時所使用的洗衣粉和肥皂這一特定商品范圍,不包括牙膏。該公司在此后和生產(chǎn)的牙膏商品上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屬于擴大馳名商標的商品范圍。此外,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牙膏和洗滌用品雖然均列入第三類,但洗滌用品并不包括牙膏,該公司可能對洗滌用品的范圍有誤解。為此,請你局首先向該公司講明上述情況,責令其改正,并要求其今后不得自行擴大商品范圍使用“中國馳名商標”標記。
二、馳名商標企業(yè)擴大商品范圍在廣告或商品上使用“馳名商標”標記的,應由馳名商標企業(yè)承擔責任,商品的銷售者不承擔責任。對這種行為,亦應由馳名商標企業(y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不按要求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馳名商標企業(y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jù)《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 十二 條的規(guī)定予以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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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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