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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刑法保護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5:10:00  瀏覽:2936
  

  馳名商標刑法保護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2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ㄒ唬┓欠ń洜I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ㄈ┢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ㄒ唬┓欠ń洜I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ǘ┘倜皟煞N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ㄈ┢渌楣?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等行為。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shù)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shù)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fā)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8日通過)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
 ?。ㄒ唬┲雷约轰N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ㄈ﹤卧臁⑼扛纳虡俗匀耸跈辔募蛘咧涝撐募粋卧?、涂改的;
 ?。ㄋ模┢渌阑蛘邞斨朗羌倜白陨虡说纳唐返那樾?。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8日通過)
第三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ㄒ唬﹤卧臁⑸米灾圃旎蛘咪N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shù)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上一頁1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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