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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行商標侵權被判賠6萬元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3-02-22 00:59:00  瀏覽:3028
未經許可在招牌上用他人商標

本報訊 (記者陳杰 通訊員陳惠卿)很多商家在銷售商品時,用商品的商標來裝飾門面,希望獲得買家青睞,增加營業(yè)額,但卻給自己帶來麻煩。近日,江門某商貿行在店面招牌上標注“五糧液”商標,被該酒業(yè)公司告上法庭,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合共6萬元。

原告稱,被告張某未經許可,在其個體經營的商貿行的店面招牌上使用其知名品牌酒字眼及圖形商標,其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停止侵權、登報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5萬元。

而被告張某辯稱,其做法并沒有侵犯宜賓五糧液公司的注冊商標權,因此請求法院對原告訴訟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jù)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裝潢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誤導公眾的,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而張某辯稱其獲得授權經銷該酒業(yè)公司生產的其中一種系列酒,有權使用涉案商標,但經授權銷售不能等同于經授權使用涉案注冊商標。而對于原告過高的訴求,法院予以駁回,遂作出以上判決。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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