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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侵權中國商標第一案 Travelstar到底歸誰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3-07-18 00:34:00  瀏覽:2753
作為跨國企業(yè)的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日前陷入了侵犯中國企業(yè)商標權的糾紛之中。由于日立Travelstar硬盤涉嫌侵犯中國企業(yè)北京旅之星業(yè)新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旅之星)的合法商標權,沈陽工商部門向銷售日立Travelstar系列移動硬盤的深圳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下達了“沒收扣押128臺日立Travelstar系列移動硬盤,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此,日立申明自己并未侵權。而知識產(chǎn)權專家則認為,是否侵權的認定還為時過早,關鍵看當初自然人為什么要注冊這個商標,以及當年Travelstar在市場的知名度。
旅之星:日立應承認侵權事實

  旅之星市場部經(jīng)理汪雨辰在接受《每日經(jīng)濟新聞》采訪時首先給記者列出了幾個時間點:2001年12月14日:自然人問會蘭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第09類商品上成功注冊“Travelstar+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1682252號;2004年9月7日:問會蘭將此商標轉讓給北京旅之星業(yè)新技術有限公司獨占許可使用;2001年5月15日,日立申請“Travelstar”商標,但因為旅之星申請在前,此申請被商標局駁回;2002年6月,日立提出駁回復審,隨即又被駁回。

  汪雨辰認為,只要理清了時間點,整個事態(tài)就很清晰了。汪認為,在2001年5月15日商標申請被駁回時,日立就應該清楚地知道,旅之星持有“Travelstar”商標并在使用。從法律的角度講,當商標注冊被確定下來后,旅之星就擁有了合法的商標注冊號,就證明此商標為旅之星所有。可日立并未這樣做,他知道這些信息后也無視事實,仍在產(chǎn)品上使用“Travelstar”的商標,甚至在包裝盒和網(wǎng)站上公然打出“R”的標記(該標記代表一個法律聲明,即自己是注冊商標),而且是在日立明知自己沒有使用這個商標權利的情況下依然為之。汪認為,這樣的行為不是一個負責任的跨國公司的作為。

  2005年9月,日立在明知道旅之星在使用“Travelstar”商標的情況下,又向國家商標局以三年不使用為理由提出注消旅之星注冊的“Travelstar”商標,不過汪認為日立的這個申請應該不會被接受。因為日立在前面已有兩次被駁回的經(jīng)歷,按照我國的法律程度,被駁回后會有一個上訴過程,但期間日立并未提出上訴,那么從法律的角度講,日立屬于默認,即承認了事實,也就不應該使用這個商標了。然而日立在事隔三年后又跳出來重提舊事。而旅之星自從2000年注冊了“Travelstar”商標后,一直致力于打造民族品牌。根據(jù)賽迪的分析報告,最近三年,旅之星一直處于移動硬盤的前三甲。

  汪雨辰表示,日立的行為是偏離誠信責任的,其實際上窺視“Travelstar”商標已久,而之前旅之星對此并未察覺。他表示不排除會在近期起訴日立,但不方便透露具體時間。另據(jù)報道,旅之星代理律師明確表示:希望日立環(huán)球方就“Travelstar”商標侵權事宜尊重中國法律,接受工商行政機關的處罰,承認侵權事實。

  日立:旅之星屬惡意商業(yè)行為

  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HitachiGST)的公關公司向《每日經(jīng)濟新聞》表示,除了之前發(fā)表的聲明外,近期日立不會對此事情有任何說法。

  而據(jù)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大中華區(qū)“關于Travelstar商標事件的申明”,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目前正與中國有關部門合作,解決有關“Travelstar”商標合理所有權的糾紛。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自1997年起在中國銷售的2.5英寸硬盤就一直使用“Travelstar”商標。

  該公司認為,第三方即北京旅之星業(yè)新技術有限公司的注冊屬惡意商業(yè)行為。“我們已經(jīng)在中國采取法律行動,申請第三方即北京旅之星業(yè)新技術有限公司注冊的‘Travelstar’商標無效,以保護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針對此商標的重要權益。”

  該聲明表示,自1997年以來,“Travelstar”商標一直作為我們2.5英寸硬盤的商標用于市場推廣,起初由IBM使用,日立收購IBM硬盤業(yè)務部后,由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使用。如今,“Travelstar”商標已作為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特別是在中國市場內的知名商標。盡管自從1997年以來,IBM和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一直在中國使用“Travelstar”商標,第三方仍然于2000年在中國市場注冊了這一商標。

  該聲明還表示,目前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已在中國針對第三方關于“Travelstar”商標所有權一事采取法律行動。日立環(huán)球存儲科技公司認為,“我們在中國有使用‘Travelstar’商標的正當權利。中國有關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正審核我們的商標使用權的申請。我們也在與‘Travelstar’商標當前注冊人進行協(xié)商,以解決商標權糾紛。在解決糾紛期間,為了保護客戶的權益,我們已去掉產(chǎn)品標簽中的‘Travelstar’商標。”

  專家:商標注冊源頭有問題

  上海大學知識產(chǎn)權學院院長陶鑫良教授在接受《每日經(jīng)濟新聞》采訪時表示,對于這起侵權案,從現(xiàn)在的情況來看,首先日立環(huán)球撤消產(chǎn)品上的“Travelstar”商標是明智之舉。無論如何,旅之星的商標在行政上還是屬于有效的商標注冊。

  但分析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陶院長認為,關鍵要看兩點,一是,北京旅之星的商標權是從自然人問會蘭那里繼承過來的,而最初的商標注冊是否具有搶注與惡意注冊的嫌疑呢?第二,“Travelstar”商標以前為IBM所用,后被日立環(huán)球收購,也就是說,在問會蘭注冊之前,“Travelstar”已經(jīng)投入使用,那么,現(xiàn)在的關鍵問題是當時此商標在中國市場上是否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一定知名度。

  陶院長認為,根據(jù)現(xiàn)行的《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根據(jù)第41條規(guī)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按照時間點來算,如果日立行使五年權利,離目前還有一個月的有效期。陶院長認為,既然還未過有效期,日立完全可以利用現(xiàn)有的可優(yōu)化資源,但如果要確定是否馳名是否惡意,探討的難度不小。

  “雖然不太清楚在2001年注冊以前旅之星的市場份額是多少,在拿到這個商標權以后,旅之星又發(fā)展了多少份額,不過總的來說,我認為商標注冊的源頭有些問題。”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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